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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
2015-10-23
主題

建築法第34條第1項規定「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,應就規定項目為之,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本法規定簽證負責」


下載附件:

  • 建築法第34條第1項規定「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,應就規定項目為之,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本法規定簽證負責」.pdf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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